中俄卡航(中国)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严正声明
致:广大客户、合作伙伴及各网络平台、全体市场主体
我司中俄卡航(中国)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系“中俄卡航”字号的合法权利人,该品牌经多年经营已具备极高市场知名度。我司在此郑重声明:
我司在全球范围内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“中俄卡航”字号进行商业推广。任何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我司字号的行为,均构成不正当竞争,必将面临法律严惩。
现正告所有市场主体:
2025年10月15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七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:将他人企业名称(包括字号)设置为搜索关键词,或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,引人误认的,属于混淆行为。违法者将面临以下逐级加重的毁灭性后果:
一、行政查处后果
依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三条,侵权方将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商品,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;无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的,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者,直接吊销营业执照,永久丧失经营资格。
二、民事赔偿后果
侵权方须承担我司全部经济损失、侵权获利及维权合理开支,包括律师费、公证费、取证费等。恶意侵权者将适用惩罚性赔偿,赔偿数额可达损失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,倾家荡产亦不足惜。
三、商誉毁灭后果
案件信息依法公开,侵权方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永久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合作伙伴全面断交,客户信任彻底丧失,多年积累的品牌价值毁于一旦,再无立足之地。
四、诉讼连锁后果
我司已保全全部证据,诉讼期间侵权方推广渠道将被全面冻结。败诉后拒不履行者,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限制高消费、限制出行、限制融资、限制投标,个人生活全面受限,寸步难行。
敬告各网络平台: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,平台收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,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。请立即履行审核义务,主动清理侵权信息,否则将一并追究法律责任。
提醒广大客户:
我司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“中俄卡航”字号。敬请认准我司官方渠道,切勿轻信虚假宣传。
中俄卡航捍卫合法权益的决心坚定不移!对任何侵权者,我司必将启动行政举报、民事诉讼等全部法律程序,以最坚决的态度追究到底,绝不姑息!
中俄卡航(中国)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务部
2026年 03月04 日